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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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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指南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
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拆迁公告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
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过渡
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7日。
搬迁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
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
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
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
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
可以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
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货币补偿
  ● 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
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安置补贴金额。安置补贴金额由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类型、用途等因素确定。
  ●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
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拆迁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
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确定。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迁房屋产权调换
  ●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
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对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
周转用房临时过渡。临时过渡的周转用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计租面积换算成的建筑面积
确定;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私有房屋和其他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
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
  ● 拆迁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
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
  ● 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的
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
  ● 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纠纷
  ●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
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其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
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
1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
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的2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
80%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 拆迁非公有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
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
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过渡期限的计算
  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住宅楼(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
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住宅楼(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
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
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者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
得超过36个月。
  拆迁过渡期的安置补助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按月
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拆迁人不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
  ●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用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
用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
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用房的使用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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