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
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
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
的原则。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应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
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
(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
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
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的权力: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
理制度;
(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一百
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
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首次业主会会议
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进行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
务的企业召集,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进行前期物
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
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修订业主公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会会议
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
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列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
议。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
业主通过。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
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
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如实反映
业主意见。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主业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
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
业管理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
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
当的管理活动;
(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协调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关
系;
(六)履行业主会赋予的职责;
(七)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会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会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
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对造成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二)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会同意,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
管理服务企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
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
救助工作。
物业使用和维护
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
满后,自用的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的部位、设
施、设备,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
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
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
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
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相邻关系。
法律责任
业主、业主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
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