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理的原则
本市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
地用途,划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有耕地的区、县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措施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土地
管理的具体工作。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在开垦新的耕地后占用,并按照"占多
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相当的耕地。对新开垦的耕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
十元的标准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
当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确需在开垦新的耕地前占用耕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预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开垦新的耕地时,可以使用预缴的耕地开垦
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进度拨付。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使用要求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
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
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
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
关批准,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国
有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恢
复耕种;根据建设需要经批准该幅国有土地由新建设单位使用的,新的建设单
位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
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的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但城
市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
算;
(四)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的六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的十五倍。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再种植的农作物和新建设的地上
附着物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三十倍。
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标准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物价、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每
年核定不同类别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具体条件和农作物
生产情况,按照前项核定的平均年产值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确定土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村镇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
村镇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企业和乡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乡、镇开办的企业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该幅土地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给予补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
告。
村民住宅用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并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
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
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禁止以农村村民建住宅为名,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农村村民在城镇和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地区新建住宅,应当统一建设多层居
民楼。
农村村民在外环线绿化带以外地区建住宅,有条件的,应当统一建设多层
居民楼;没有条件的,且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
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迁村并镇和农村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拆除。宅基地由村民委
员会收回,进行土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