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
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②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④ 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五种情况:
① 劳动合同终止,由企业提出不再续订的;
②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的;
③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办理的手续
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
《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
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无本市户口的,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6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
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年、累计缴费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3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及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为24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
并计算,但最长为24个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自愿辞职、没有
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
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
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
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现阶段我市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处于第1—12个月内的,失业保险
金的发放标准为333元;宁河、蓟县、静海3个县的发放标准也为
333元。处于第13—24个月内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300元;宁河、蓟县、静海3个县的发放标准也为300元。
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包括门诊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① 门诊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申领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金为
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
自2006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21.2元调整为
23.6元。
② 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住院治疗,并且在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确
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
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
周期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
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百分之二十五。
③ 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
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肾透析治
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下简称门诊特
殊病)可以按住院对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
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
人员本人负担25%。
失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月计算,12个月为
1年度)内,因患同类病症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只自负一个起付
标准。
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费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
④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住院医疗
补助金的情形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负伤及其后遗症的;
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
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疾病的;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医疗费用的;
已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子女可申领生育补助费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自
2005年8月1日起,生育补助费按调整后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
金。